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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发布2602号政府采购处理意见,涉及项目为黑龙江省森林消防总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能力提升项目第七批次(三次)(第3包)。本项目预算6256万,采购产品为三种车辆;班组突击车、装备运输车、轻型运输车,一共174台。项目在启动10天后,招标方面突然发布了一个更正公告,规定投标人承诺车辆交付时提供“器材消防车”或“工程车”或“运兵车”工信部公告、同时提供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报告、并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工信部公告与整车出厂合格证数据须一致,并提供整车设计效果图,包括整体结构图、三维效果图等,提供车辆制造商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提供所投车型相关检测或试验报告。对此,其他供应商表示不服,因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是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只要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可,无论是国家级检测机构还是省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同样具有法律效应和权威性,强制要求必须是国家级机构就是具有指向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经过调查认定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采购人废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六百零二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QT0000G240603004001二、项目名称:黑龙江省森林消防总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能力提升项目第七批次(三次)(第3包)投诉人:中科泰宏(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4号楼5层502室966被投诉人:黑龙江鹏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与同济大街交角地段AS7栋3层08号房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具有指向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鉴于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财 政 部
2025年1月9日
来源:今日招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