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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拟要求代理机构每年组织专职从业人员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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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征求《甘肃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4月18日-5月8日。


《征求意见稿》要求,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需通过业务培训且成绩合格、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保存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系列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


《征求意见稿》明确,代理机构每年组织至少5名专职从业人员参加省级财政部门集中培训,且在2年内组织全体专职从业人员开展轮训。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参加集中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合格证明应如实记录培训人员信息、完成培训的内容和学时及考核结果。


原文如下:


甘肃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提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甘肃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名录注销、从业管理、监督检查及履职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省级统一领导、分级监管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预算级次,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效率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持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管理


第五条 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省财政厅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建立甘肃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名录库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应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线登记”模块,登记地点选择甘肃省分网登记相关信息,并承诺对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包含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信息、业务联系人信息等;


(二)办公场所、办公条件和设施信息。包含证明具有独立办公场所的不动产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扫描件、办公场所内外照片、办公条件和设施照片等;


(三)评审条件和设施信息。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提供开标、评审场地内、外照片,录音录像设备照片,对角无死角固定监控设备照片;在非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还应提供对场所、录音录像设备、监控设备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四)不少于5名专职从业人员信息。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与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前述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未在其他代理机构登记从业、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通过业务培训且成绩合格、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人员;


(五)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岗位责任制度、从业人员执业守则、从业人员采购工作培训管理制度、采购工作流程控制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采购工作监督制度、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管理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廉洁履职制度;


(六)档案管理情况。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保存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系列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


(七)其他材料。


第七条 在甘肃省行政区域以外注册的代理机构,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在甘肃政府采购网提交《省外代理机构异地开展业务承诺书》,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进入名录库后。


第八条 省财政厅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入名录的社会代理机构的填报信息进行初步审核。


填报信息完整清晰且满足从业条件的及时提交复审,通过复审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并及时为其开通相关权限开展代理业务。代理机构填报信息不完整或不满足从业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要求代理机构及时补充或更正,审核时间从补充或更正信息提交后重新计算。


第九条 代理机构填报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修改填报信息。因人员变动导致从业人员不足5人,暂停新增业务,直至合格。


第十条 已登记进入名录库的代理机构停业、拟注销名录登记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向省财政厅提交《甘肃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注销名录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1),省财政厅应及时注销其名录登记信息。


对已注销的代理机构,省财政厅经公告后注销其名录登记信息,收回系统操作权限。


第三章 代理机构从业管理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项目专职从业人员等具体事项。


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代理服务费应结合行业规定、项目特点、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代理服务费可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公开收费情况。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依法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活动。


开展采购需求论证时,应当对采购项目的背景情况、应用场景、预期成果以及项目所需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性能、供应商情况等充分开展调研分析,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评估。


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采购文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相关标准规范,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并对采购文件编制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自查。


采购合同应当严格依据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完整反映采购人的采购需求。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验收小组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及时处理履约异常情况,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必要时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质疑的范围、权限。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供应商的质疑事项逐一进行认真、详细答复,答复时应向供应商提供充分、具体的依据,不得敷衍了事,涉及评标委员会的事项,组织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及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需要的相关材料。


开展档案管理工作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等规定,符合规范完整、内容齐全、签名和印章真实有效等要求,保存期限不得低于15年,重大项目应长期保存。做到由专人负责管理,在安全场所存放。必要时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点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对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质疑答复和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及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


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不应存在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串通行为。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健全内部审核机制,落实信息审核责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专职从业人员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组织专职从业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的培训,同时积极开展内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每年组织至少5名专职从业人员参加省级财政部门集中培训,且在2年内组织全体专职从业人员开展轮训。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参加集中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合格证明应如实记录培训人员信息、完成培训的内容和学时及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向专业化服务转型,找准专业化发展方向并深入研究,确定重点代理领域,走差异化发展道路。鼓励代理机构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增强政府采购全过程服务能力,积极开展采购需求标准、行业市场调查、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合同范本、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事后业务,提供专业化政府采购代理服务。


第四章 综合评价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依托甘肃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按照《甘肃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评价规则》(详见附件2),对代理机构的诚信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代理机构的诚信评价、业绩评价、专业知识评价、企业基本情况等相关情况。


为保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省级财政部门依工作实际适时对《甘肃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评价规则》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较差的代理机构予以重点监管。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负责本省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并负责对代理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


市(州)、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采取专项监督检查和采购项目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要求统一组织实施,制定对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开展检查工作。采购项目日常监管,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部门督促代理机构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受理举报、投诉,有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取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代理机构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办公场所、评审场所及监控设备情况;


(三)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及专业化、参加教育培训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四)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五)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方式与程序、评审专家抽取、采购现场组织、采购结果确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合同备案、信息公告、质疑答复、档案管理等情况;


(六)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进入名录库的代理机构,自首次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起,原则上在一年内进行实地考察;自首次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一年以上的代理机构,原则上每五年全覆盖实地检查一次。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存在下列情形的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定期开展定向监督检查。


(一)已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未按照要求进行名录登记的;


(二)检查前一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被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达到三次及以上的;


(三)检查前三年因政府采购从业行为被责令整改三次及以上或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检查前3个工作日向代理机构送达检查通知,可采取抽取项目、自行检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检查。


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被检查项目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的结果应通过甘肃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和监督检查,将处理处罚结果作为综合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及处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结果、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代理机构,可视监督检查、累计扣分、年度评价综合得分等情况采取预警约谈、发函提醒、督促整改等方式,促进代理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 代理机构被预警约谈、发函提醒、督促整改的,应在30日内进行整改,并报财政部门。整改内容应注重实效,查漏补缺、改进不足,切实提升从业水平,重点围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升专职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等进行。财政部门视情况对代理机构整改结果进行核查。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可参考财政部门公布的综合评价结果,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行政处罚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现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检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国务院、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xx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