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0666-060
近日,山西省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山西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作出一系列要求。
《细则》共六章八十四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细则》指出,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确定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以及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订立框架协议后,适用范围内的采购人原则上不得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开展此类采购活动。 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满足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实际需要,符合市场供应状况和市场公允标准,在确保功能、性能和必要采购要求的情况下促进竞争; (二)符合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等有关规定,厉行节约,不得超标准采购; (三)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山西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将采购标的细化到底级品目,并细分不同等次、规格或者标准的采购需求,合理设置采购包; (四)货物项目应当明确货物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包括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包装、交货期限、交货的地域范围、售后服务等; (五)服务项目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以及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等。 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导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业务特点合理确定各类产品的需求标准,逐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完整程度,做到客观、细化、可评判、可验证,无明确需求标准的不得开展框架协议采购。 《细则》与《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110号令)相比,还增加了评审小组组成的相关内容。评审小组可由征集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征集人应当从山西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对征集人为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征集人代表参与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在入围结果公告发布前应当保密征集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组长。 评审中因评审小组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审小组组成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征集人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审。被更换的评审小组成员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审小组成员的,征集人应当停止评审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和开标、评审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原评审小组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征集人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审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