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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126个公共资源交易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126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六类市场主体治理工作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违规操作等多个方面。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的曝光和处理,自治区政府展示了坚决整治的决心和成效。下面请看具体案例内容及法理评析。

呼和浩特市

一、案例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谋取中标

案情:

呼和浩特R公司某项目设计标段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A公司、B公司存在串通投标嫌疑,根据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否决以上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该项目因投标人不足三家,直接废标。经监督部门立案审查,投标单位A公司、B公司提供的投标保函完全相同,均在投标文件提供由某工程担保公司担保的保函,编号为RC202312217****,其B公司提供的本项目投标保函的被保证人为A公司,同时该保函上还加盖了B公司的公章。监督部门认定,A公司、B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法理评析:

此案例充分暴露了招投标领域中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诚信缺失的问题。串通投标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2 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骗取中标

案情:

在N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中,行政监督部门接有关单位来函反映G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业绩骗取中标问题。经查,该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某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系伪造,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法理评析:

此案例反映出部分投标人无视法律法规,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业绩,企图蒙混过关谋取中标。弄虚作假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3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谋取中标

案情:

通过大数据“电子筛查”发现“和林格尔县某项目”N有限公司、S有限公司存在同标段投标机器码雷同的问题,涉嫌投标人串通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立案后,对该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涉嫌串通投标的两家投标单位及相关人员刘某、王某进行了问询,了解具体情况,当事人承认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法理评析:

此案例反映出招投标领域的违法问题还时有发生,投标人法律意识淡薄,还存在故意围串标的行为。同时也反映出在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隐蔽性越来越强,在招标投标环节更加有必要运用大数据分析,为监督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支撑。

四、案例4 招标人违规转嫁招标代理费

案情:

武川县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抽查检查时,发现武川县某项目4个标段,存在招标代理费用由中标单位支出的问题。经调查,该项目存在招标代理费用由中标单位支出的问题,涉及金额22.3291万元,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一条中第(三)条“不得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转嫁给中标企业”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招标人不得将应由其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转嫁给中标人”的规定。

法理评析:

此类问题的发生,充分说明招标人对项目招投标工作不够重视,未能够仔细研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于相关政策一知半解。也侧面反映出招标代理机构作用发挥不明显,未有效提醒招标人存在不规范行为,从而增加了企业成本费用。

五、案例5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

案情:

通过大数据“电子筛查”发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某工程施工四标段的中标人N有限公司与投标人H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涉嫌串通投标,经过调查上述两家单位存在委托同一人办理同一项目投标事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法理评析:

此案例暴露出招投标领域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法律意识淡薄、诚信缺失,为谋取中标“想方设法”。同时也反映出在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隐蔽性越来越强,在招标投标环节更加有必要运用大数据分析,为监督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支撑。

六、案例6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案情:

某单位建筑智能化工程项目招标,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发现评标报告存在异常情形,申请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复评。经调查核实,发现评标委员会专家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报价得分计算及“近五年度项目经理获奖情况”的得分认定;评标报告未按照评标得分内容进行编制的情形。

法理评析:

此案例暴露出个别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仍然存在不熟悉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不认真、“凭经验”评标等情况,不能认真履行评标专家工作职责,严重影响了评审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七、案例7 不同投标人串通投标

案情:

2023年8月23日,某采购人组织开展一项培训的政府采购活动,预算金额396万元。某供应商为谋取中标,另外找了两家供应商,由同一人编制了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参与投标。2023年9月6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该项目中标公告,某供应商取得该项目的中标资格,中标金额395.5万元。2023年9月25日,某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法理评析:

该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不同投标人相互串通,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造成了采购资金的流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八、案例8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案情:

某单位采购货物,预算金额220万元。某供应商为谋取中标,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4月13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该项目中标公告,某供应商取得该项目第一包的中标资格,中标金额215.305 万元。

法理评析:

该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该供应商为谋取中标,提高自己中标、成交的可能性,伪造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虚假投标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既耽误政府采购进程,也影响政府采购公信力。

九、案例9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案情:

清水河县根据上级单位推送的疑点数据,发现某单位养老服务采购项目二标段,有两家供应商的联系人不相同,但是登记电话相同的情况。该项目投标人N研究院“投标文件递交人”张某某与投标人C服务站“投标文件递交人”梁某的联系电话均为185****9759,两个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递交人”联系方式相同,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陪标行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在投标人较少的情况下,通过该陪标行为,使意向投标人中标,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十、案例10 供应商串通投标

案情:

清水河县根据上级单位推送的疑点数据,发现某单位采购项目的N有限责任公司与J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存在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和MAC地址”完全相同的情况,“ip地址”均为“60.**.**.66”;“MAC地址”均为“A8_**_**_**_1B_DB”,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陪标行为。这种由供应商之间串通意图谋取中标的行为,虽然未中标,但其性质是非常恶劣的,也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考虑通过技术手段对相同mac地址进行限制其投送标书,或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预警提示,提前进行预防,防止因为不正当的陪标行为导致投标结果无效,浪费政府采购资金、时间资源、影响采购单位正常采购进程的行为。

包头市

一、案例11  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典型案例

案情:

青山区A村集体环境提升改造项目,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B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该单位项目负责人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场履职,向建设单位书面提出放弃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申请,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依法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B公司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行为。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则构成违约的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在该招标项目中,中标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程序,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案例12 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典型案例

案情:

包头市某区A局2023年7月委托B公司对《包头市某装修项目》进行采购,采购文件中商务部分要求供应商提供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存在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视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规定情形。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精神相悖,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剥夺了潜在供应商参与交易的机会。

三、案例13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典型案例

案情:

固阳县某施工项目,招标人向第一中标人候选人发放了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实际开工前未办理履约保函。该项目2023年7月**日开工,2023年10月**日完工。存在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问题。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视为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和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履约保证金属于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在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阶段用以保障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该企业行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给项目能否顺利实施埋下隐患。

四、案例14  围标串标典型案例

案情:

2023年包头市城区某设计项目招标过程中,电子招标系统显示A公司与B公司生成的投标保证金子账号一致。经查,两家企业雇佣同一人制作标书,投标保证金缴纳至同一子账号,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在该招投标项目中,两家投标企业由同一人制作标书,委托同一人将投标保证金缴纳至同一子账号,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五、案例15 围标串标典型案例

案情:

包头市某设备采购(1包)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全过程电子档案显示A公司与B公司的供应商应标情况、开标签到情况显示为同一人,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上述两家供应商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这种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还可能导致投标结果的不公正,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六、案例16  围标串标典型案例

案情:

石拐区某工程项目,发现参与该项目的两家供应商(未中标)的MAC地址一致,经约谈项目(合同包2)的三家供应商,调查发现A公司、B公司两家供应商聘用同一家项目管理公司制作标书,并使用同一台电脑上传标书,确认其串通投标事实。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上述两家供应商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呼伦贝尔市

一、案例17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案情:

某公路工程进行招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向招标人递交了《中标放弃函》,放弃了中标资格。

法理评析:

中标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在年度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扣分处理。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给招标人造成了时间损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案例18  违规转包

案情:

A公司于2023年12月中标某项目包2,2024年1月将其中222.74万元项目向5个公司违规转包。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违规转包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有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情形,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在该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是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行为,违背了招标人的利益,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三、案例19  围标串标

案情:

2024年8月,鄂温克族自治旗某局在进行公共资源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过程中,发现A公司与B公司存在投标文件作者为同一人,作者名称为“W”的情况。经审查,2023年7月鄂温克族自治旗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A公司为获取中标,联系其朋友借用B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B公司通过提高报价帮助A公司顺利中标。

法理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A公司、B公司分别处罚款人民币4850元。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严重侵害招投标制度的严肃性,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直接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

四、案例20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案情:

2024年鄂温克族自治旗某局接到投诉,投诉内容为A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并且举报人提供了录音材料。经审查,2024年4月鄂温克族自治旗某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供应商要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该公司承认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社保证明材料。

法理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A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这是一起典型的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此类违法行为多发现于质疑、投诉处理环节,往往根据未成交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衍生而来,由评审专家主动发现的占比不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供应商提供的虚假材料,肉眼是不容易辨认,但是核实起来并不难。因此,供应商最好不要心存侥幸,为了中标,不惜造假。这不仅会被限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而且还会影响自己的声誉。

五、案例21  围标串标

案情:

海拉尔区消防救援大队某项目进行招标。其中两家投标单位中A公司、B公司联合进行围标串标,两家投标单位均在投标文件中使用了B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初步评审阶段评委发现此行为,经评标委员会商议后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同时因其他投标单位文件编制等问题,导致该标段有效投标数量不足三家,项目流标。

法理评析:

投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虽在评审初期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严重影响了招标人利益,导致工期延误,一定程度上给招标人造成了间接损失,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A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7342元、对其投标负责人程某处罚款人民币1640元、对B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7342元、对其投标负责人华某处罚款人民币1640元。

六、案例22  伪造证据证明材料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

案情:

某单位老旧小区楼房改造工程进行招标。某建筑公司进行投标时,为取得业绩得分,伪造虚假业绩材料编制投标文件。该建筑公司凭借虚假业绩取得业绩满分,评标结果,该建筑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法理评析: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基本原则之一。各方参与者都应当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进行活动。提供虚假业绩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这一原则,破坏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99229元,对其法人张某处罚款人民币4961元。这种行为使得其他遵守规则的投标人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降低了市场效率,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七、案例23  未招先建典型案例

案情:

A公司于2023年12月中标扎兰屯市某项目包2,2024年1月将其中222.74万元项目向5个公司违规转包。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违规转包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有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情形,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在该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是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行为,违背了招标人的利益,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八、案例24  中标人弃标

案情:

鄂温克旗红花尔基镇某工程-监理标段,中标结果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公示,中标单位A公司自愿放弃中标项目并出具放弃声明,属于中标人弃标。

法理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A公司中标后,不履行义务,提出放弃中标资格,致使未能签定合同,依据招标法,没收投标履约保证金5000元。

九、案例25 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案情:

2023年莫旗某养护工程,招标人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路养护服务中心,工程所需资金来源于财政。于2023年7月18日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8月9日开标评审,2023年8月10日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2023年8月14日进行中标结果公示,2023年10月27日进行合同公示。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该项目十个标段的中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法理评析:

2023年莫旗某养护工程于2023年如期开工,目前项目正在建设中,该工程十个标段的中标人已全部完成整改工作,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补缴履约保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未对招标人造成相应损失,决定对其免于处罚。

十、案例25 逾期退还保证金

案情:

呼伦贝尔某代理机构代理了某单位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及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二次)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日期分别为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23日,代理机构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保证金。

法理评析:

该代理机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该行为不仅损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发展。

十一、案例26 逾期退还保证金

案情:

内蒙古某代理机构代理了某单位铁路口岸非冷链集装箱和其他商品库房消杀工程,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日期为2022年10月17日,代理机构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保证金。

法理评析:

该代理机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该行为不仅损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发展。

十二、案例27 逾期退还保证金

案情:

呼伦贝尔某代理机构存在逾期退还保证金的情况。呼伦贝尔某代理机构代理了某街道办事处一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维修改造工程,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日期为2023年7月24日,合同签订日期为2023年7月27日,代理机构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保证金。

法理评析:

该代理机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该行为不仅损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发展。

十三、案例28 串通投标

案情:

2024年满洲里市某管网改造项目于2024年6月4日发布招标公告,6月25日进行开标评标。该项目施工分三个标段,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一标段时发现投标人A公司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与B公司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异常一致,评标委员会对两家企业进行了否决投标,经调查,不同企业委托同一人编制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

法理评析: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编制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极端表现,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也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十四、案例29  串通投标

案情:

2023年满洲里市某改建工程,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发现A公司与B公司投标文件制作电脑MAC地址一致,评标委员会对两家企业进行了否决投标,经调查核实后确认两个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上传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法理评析: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极端表现,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也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十五、案例30 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

案情:

投诉人因对本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2月29日向阿荣旗财政局提出投诉。投诉人认为A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阿荣旗财政局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和代理机构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其提供材料,同时调取了该项目相关的招标文件等,向A公司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函证(未回复),组织评委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并对该项目进行重新评审,核查投诉事项。

法理评析: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第(六)款《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文件规定,认定A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属行业划型标准不符合该项目采购文件明确所属行业划型标准,A公司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政策。A公司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认定中标结果无效。投标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做法,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兴安盟

一、案例31 围标串标

案情:

某高校采购一批教学设备,招标公告发布后,某家供应商邀请另外两家供应商共同投标,并由同一人制作投标文件。项目开标后,结果其中一家公司中标。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在该政府采购项目中,三家投标供应商由同一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委托同一单位办理投标文件上传事宜,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围标串标行为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影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二、案例32 围标串标

案情:

某园区采购一批多媒体培训室设备,招标公告发布后,某家供应商邀请另外2家供应商共同投标,并由同一IP地址投递投标文件。项目开标后,其中一家公司中标。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在该政府采购项目中,三家供应商投标文件由一个IP地址投递,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围标串标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它通常指的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投标结果,以确保特定投标人中标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涉及投标人之间的相互串通,也可能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勾结。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明确围标串标的法律定义,细化认定标准,提高违法成本。

三、案例33 围标串标

案情:

在专项检查过程中,某单位的信息化项目中,T公司与H公司两个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为同一MAC地址,经问询核实后确认两个供应商的串标行为。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在该政府采购项目中,两家投标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办理投标文件上传事宜,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围标串标行为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影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市场的诚信体系。

四、案例34 围标串标

案情:

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3家公司使用相同的IP和MAC地址进行投标,存在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在该政府采购项目中,三家投标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办理投标文件上传事宜,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围标串标行为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影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五、案例35 围标串标

案情:

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定州市某公司与河北某公司,存在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经过调查,2家公司使用相同MAC地址进行投标,存在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在该政府采购项目中,两家投标供应商由同一单位办理投标文件上传事宜,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六、案例36 围标串标

案情:

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三家公司在2022年某单位的动物防疫专用设施设备项目中使用相同的IP和MAC地址进行投标。调查过后,三家公司承认围标串标行为。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在该政府采购项目中,三家投标供应商由同一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委托同一单位办理投标文件上传事宜,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围标串标是一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它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有效防治围标串标行为,需要从制度、社会和人性层面进行综合考虑。建议加强理论研究,引领制度创新;强化制度完善,推动实践规范;注重实践操作,强化法的实施。此外,还应推动“阳光操作”,加强执法监督,利用大数据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准性。综上所述,围标串标行为是对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严重破坏,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严格规制和惩处,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案例37  未缴纳履约保证金

案情:

乌兰浩特市某项目,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乌兰浩特市水利局调查核查,A公司在中标该项目后,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乌兰浩特市水利局立即向A公司发函要求限期整改,中标人于2024年5月8日(限期整改时限内)向发包人提交了履约保函。

法理评析: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会导致投标人的资格受到质疑。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和提交时间等要求。‌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案例38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案情:突泉县某街道路改造综合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河南Y公司和河南W公司参与了投标。2023年5月,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跟踪审计组在兴安盟开展工作中,发现该项目投标企业河南Y公司和河南W公司涉嫌存在相互串通投标问题,后移交突泉县住建局依法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河南Y公司和河南W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中部分工程量清单报价出现的错误异常一致,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法理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第(四)款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规定,在该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河南Y公司和河南W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中部分工程量清单报价出现的错误异常一致,属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情形,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严重影响了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九、案例9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案情:2024年6月,科右前旗住建局接到某给排水一体化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交的重新招标申请材料,反映该项目投标单位包头市某公司中标后一直未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多次与包头市某公司取得联系仍未得到回复,包头市某公司也未向招标人说明不能订立合同原因。经调查核实,包头市某公司存在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行为,科右前旗住建局已将调查处理结果及相关佐证材料依法移送至科右前旗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法理评析:这是一起典型投标企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包头市某公司在中标后,无不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反映出该公司存在严重违约问题,给招标人带来了一定的损失,严重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这种行为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实施严格规制和惩处,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通辽市

一、案例40  围标串标典型案例

案情:

2022年,科尔沁区某镇政府开展有关小区清洁供暖政府采购项目。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参与了投标。后在财政部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投标的MAC地址相同,两家公司在同一地点编制并上传投标文件,存在围标串标违法行为。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在该政府采购项目中,两家投标供应商由同一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委托同一单位办理投标文件上传事宜,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案例41  供应商失误放弃中标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

2024年4月15日,某供应商参加了开鲁县某单位的货物采购项目的投标,并以27.15万元的价格中标,该供应商中标后发现,其在报价过程中将投标报价271.5万元误写成27.15万元。由于该项目采购预算是273万元,供应商无法承担巨大的成本损失,主动放弃中标,采购人按规定顺延至第二供应商,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后的中标金额大于原中标金额10%以上”问题发生。

法理评析:

某供应商失误行为导致的问题在自治区专项领域整治行动中,属于政府采购领域对照政府采购专项治理(六类37条)第二类第十六条情形。此行为造成了供应商进行采购项目活动的失信违约,给开鲁县政府采购活动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案例42  评分畸高畸低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

通辽市某旗级中学进行了田径场和活动室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经监督部门查阅施工组织设计评分表,发现两位招标人代表在项目评标过程中对某些投标单位打出最高25分(满分)的同时,对其余个别投标单位打分最低7.2分。经查阅所有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并横向对比了其它评委的评审结果,以及两位招标人代表未对相关评审情况填写打分说明,认定存在打分畸高畸低情形。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招标人代表评标过程中打分畸高畸低行为。招标单位未按照权责匹配原则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精湛的工作人员担任招标人代表,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

赤峰市

一、案例43 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案情:

在2023年3月30日秸秆颗粒加工机组设备采购项目开标完成,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确认承德某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3年3月30日发布中标结果公示。承德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出具弃标函,2023年4月11日采购单位收到该公司的弃标函,放弃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顺延至第二中标候选人,并对承德某有限公司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法理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行为,拖延了政府采购和利用资源的流动,甚至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公众利益。

二、案例44 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案情:

2023年1月4日,节水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开标。1月12日,招标人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宁夏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发放了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实际开工前未办理履约保证金(保函)。

法理评析:

宁夏某研究院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中标人能够按照合同承诺的条件履行合同,保障招标人的权益,同时也是对整个招投标过程公正性和严肃性的维护‌,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可能导致中标作废或面临其他合同违约的后果‌。

三、案例45 选取采购方式不当

案情:

敖汉旗农牧局2023年某项目肥料采购,采购一批化肥。投诉称A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诉求为取消该中标资格。财政部门在调查中发现,A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存在虚假材料问题;但本项目属于纯货物采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却错误采用了竞争性磋商方式。

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

1.投诉人投诉事项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投诉事项不成立。

2.本项目为纯货物采购,采用了竞争性磋商方式,项目采购方式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5种情形。

鉴于本项目采购方式错误,需要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财政部门不再对投诉事项逐一进行审查。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件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撤销采购结果,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责令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加强政策法规学习。

法理评析:

本案例可谓是一波三折,投诉问题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情况却并不属实,但在调查中发现项目采购方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本案中采购代理机构不熟悉采购政策,选择了不适当的采购组织形式,使得采购过程变得复杂和低效,增加了采购成本。这样不仅会导致采购失败浪费时间,甚至会影响项目实施,从而达不到预期效果。

四、案例46  合同签订不严谨、没有签订日期

案情:

巴林右旗农牧局某项目,采购时间为2024年,但在云平台签订合同时,上传的合同并未标注签定日期,但是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并未发现。经自查,该项目合同的签订日期应为2024年5月7日,针对此类现象,我局今后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中,签章一律附加合同签订日期,并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活动内控制度。

法理评析:

一、合同签订日期的重要性

合同签订日期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可以明确合同的生效时间,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起始点。同时,签订日期也有助于在出现争议时,确定合同履行的先后顺序和时间节点,为解决纠纷提供重要依据。

二、未标注签订日期的法律风险

合同签署日期与合同成立时间紧密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上传至云平台的合同未标注签订日期,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虽然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在当时未发现这一问题,但在法律层面上,缺乏明确的签订日期可能会给合同的履行和解释带来困扰。例如,如果后续涉及到合同履行期限的争议,没有签订日期将难以确定双方应当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时间。

五、案例47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案情:

财政部门在处理政府采购检举案件中发现,某供应商参加的巴林左旗“创新实验室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招标价412万元,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经财政部门向供应商公司所在地社保部门调查核实,该供应商参加的“创新实验室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缴纳社保资金材料为虚假材料,实际并未缴纳社保资金。

法理评析:

本案中某供应商的行为是典型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一般认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同时满足主客观两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必须有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即有篡改、伪造或变造材料或事实的行为;主观上提供该虚假材料是为了谋取中标、成交。只要提供了虚假材料会对评审活动产生影响就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谋取中标、成交的动机,并不考虑最终的评审结果,即使行为人最终未中标、未成交或其虚假材料被识破未被纳入评审均不影响主观方面的认定。

六、案例48  投标人串通投标谋取中标

案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中,通过数据筛查发现,发现某采购单位“ 第三次土壤普查化验项目”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193.6万元。供应商A(华北地勘生态资源监测中心(河北)有限公司)和供应商B(中矿(天津)岩矿检测有限公司)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MAC地址相同,存在投标人串通投标嫌疑。

法理评析:

经财政部门调查核实,供应商A参与的巴林左旗“ 第三次土壤普查化验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MAC地址(7C 76 35 DD E5 41)与和供应商B相同。(MAC地址即生产厂商生产的网卡编码,对每一台电脑而言,它都是唯一的。不同投标文件的制作机器码一致,即表明这些投标文件是在同一台电脑上制作生成)。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属于典型的围串标行为。

七、案例49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案情:

某事业单位在组织迁坟修建墓坑、墓区人行道和墓碑安装工程的采购活动中,刘某以支付费用的方式,全权委托他人借用某工程公司的资质参与该项目采购。由于刘某最终未能中标,刘某以诉讼的方式向受委托人追讨支付的费用。法院在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档过程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财政部门移交线索,财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刘某委托他人借用资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决定对刘某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法理评析:

本案中供应商的行为是典型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对供应商依法作出处理。

提供虚假材料是供应商谋取中标、成交最常用也是最简便的一种手段,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范围广泛、方式多样,比如,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伪造有关资质证明文件,隐瞒在经营活动中重大违法记录,虚报产品质量等等。所以,借用资质的行为应属“提供虚假材料”。此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提到,对该违法行为不是以最终中标或成交作为结果,只要是为了谋取中标、成交的而提供虚假材料就构成了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所以供应商借用资质参与采购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之规定,应予处罚。

八、案例50 未提交履约保证金

案情:

北京市A公司参加了赤峰市红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某公开招标项目,2023年10月9日发布招标公告, 11月17日在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11月20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11月24日招标人向第一中标人候选人北京市A公司发放了中标通知书。12月1日签订施工合同。在红山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发现赤峰市红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该项目中标人北京市A公司,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随即行政监督部门向北京市A公司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法理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二款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担保是工程招标人为防止中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为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存在的担保,是对中标人履约行为的一种约束,提高中标人合同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确保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从而促使中标人诚信履行合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九、案例51 部分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

案情:

喀喇沁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某项目,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其发布的采购公告中“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外形长度*宽度*高度(mm)≥8350*2550*3150”。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车辆宽度限制为2550(mm)。导致供应商以“部分技术参数设置不科学不合理,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为由进行投诉。

法理评析:

法律对采购人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设置有明确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此外,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十、案例52  无正当理由弃标

案情:

呼和浩特市某国土技术有限公司参加了某旗不动产登记林权数据整合汇交服务项目招标,项目预算金额:2,200,000.00元。2024年5月6日开标,同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了项目中标结果公告。6月7日,采购人给呼和浩特市某国土技术有限公司下发了《关于某旗不动产登记林权数据整合汇交服务项目中标签订合同的催告书》,6月12日,第一中标人候选人呼和浩特市某国土技术有限公司向采购人递交了《中标放弃函》,放弃中标。6月26日采购人召开党组会议,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赤峰市某不动产测绘规划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某国土技术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呼和浩特市某国土技术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法理评析:

本案中投标人在竞得第一候选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且无正当理由推延合同签订时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投标人最终放弃中标,造成了延误采购人施工工期、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后果。

十一、案例5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时间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案情:

2022年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发展项目第一标段、赤峰市克什克腾旗2022年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发展项目第四标段于2023年6月12日下发“中标通知书”,要求中标方在接到通知书后的30日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履约担保。中标公司在2023年6月30日签订施工合同,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履约担保。后招标人责令上述项目实施单位交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赤峰市克什克腾旗2022年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发展项目第一标段中标单位于2024年7月29日缴纳合同约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赤峰市克什克腾旗2022年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发展项目第四标段中标单位于2023年9月9日缴纳合同约定数额的履约保函。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方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需第一时间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有拖延提交甚至不提交履约担保的行为,不利于保障招标人正当权益,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同时也提醒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落实履约担保制度。

十二、案例54  未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

案情:

某单位农业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结束后,进入施工阶段,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已经同中标企业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在网上进行了备案公示,但中标企业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时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行业监督部门按照程序向招标单位、中标企业进行了问询,招标单位、中标企业项目负责人对未按时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行业监督部门经过调查,认定这个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存在围标、串标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中标企业同招标单位沟通后,说明了未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的原因并进行了补缴。

法理评析:

本案中未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其作用在于保证中标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防止因中标人违约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未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同时该行为还会对中标企业的商业信誉造成负面影响,可能影响其今后参与其他招标项目的机会。

十三、案例55 合同备案不及时

案情:

某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结束后,行业监督部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施工合同未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备案公示。行业监督部门调取了该项目档案进行核查调查,认定该项目存在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存在超期问题。

法理评析: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环节,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重要抓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此外,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在签订完成后进行合同备案是采购人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采购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和规范执行。

十四、案例56 租借资质投标

案情:

宁城县某小学给水和取暖外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为赤峰鑫泽招标有限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开展。参与投标的企业包括A公司、B公司及C公司。经过严格评审,C公司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宁城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自查行动中,通过对现场实际施工人员的深入调查,发现该项目实际施工方涉嫌租借C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此行为严重违背了招投标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法理评析: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提到,对该违法行为不是以最终中标或成交作为结果,只要是为了谋取中标、成交的而提供虚假材料就构成了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所以供应商借用资质参与采购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之规定,应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对供应商依法作出处理。

十五、案例57 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案情:

宁城县某族中学食堂设备采购项目,作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宁城县某中学作为采购单位,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该项目旨在为迁入新址的学校采购一批食堂设备,并特别为中小企业预留了采购份额。该项目在宁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顺利完成了开标与评标流程,最终A公司成功中标。在宁城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自查行动中,经过深入核查,发现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不实情况,这一行为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也可能导致了采购资金的不当使用。

法理评析:

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企图以非中小企业的身份获取专为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这种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政策,更是对其他合规中小企业的极大不公,对营商环境造成破坏。

十六、案例58  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案情:

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参加了赤峰市松山区某社区服务用房装饰装修项目,预算金额87.61万元。2024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告,成交单位为某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交金额为62.46万元。4月29日,街道筹备处收到该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放弃竞标函,原因是路途遥远,时间比较紧张,导致公司无法完成该项目。

法理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行为,拖延了政府采购和利用资源的流动,甚至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公众利益。

十七、案例59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案情:

宁夏某科贸有限公司参加了赤峰市松山区某农业设施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2万元,在专项检查中,采购人对宁夏某科贸有限公司在“信用中国”失信行为进行查询,查询后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被某县财政局列入不良行为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该公司提供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名单”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法理评析:

此案例属于典型的一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政策,更是对其他合规中小企业的极大不公,对营商环境造成破坏。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基本原则,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恪守信用、诚实不欺,对其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案例60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案情:

江西某公司参加了乌审旗某公路项目施工招标项目,施工招标控制价1846.46万元。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出后,参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提出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江西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业绩存在虚假行为。招标人乌审旗交通运输局立即暂停了招投标活动,对提出异议进行调查处理。经过调查,江西某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为虚假业绩,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江西某公司中标资格,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北京某公司为项目中标人。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案例,江西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更是对其他合规企业的极大不公,对营商环境造成破坏。

十九、案例61 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处罚案例

案情:

哈尔滨某科技公司参加(设备采购)政府采购活动,并取得了该项目中标人资格,中标金额为:899000.00元。赤峰宝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布中标结果后通知哈尔滨某科技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与亿合公镇人民政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哈尔滨某科技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也未说明原因,导致该项目无法按进度实施。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行为,拖延了政府采购和利用资源的流动,甚至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公众利益。

二十、案例62 供应商涉嫌围标串标谋取中标处罚案例

案情:

2024年4月8日,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辽宁A公司在“2023年赤峰市元宝山区某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中,其公司代理人侯某某签到时所留电话与辽宁B公司的代理人张某所留的电话号码相同,均为辽宁B公司法人的手机号码。行为涉嫌围标串标。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陪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这种由供应商与供应商恶意串通谋取中标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也是政府采购发展过程中的一大难点。

二十一、案例62 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案情:

赤峰市元宝山区某公路养护工程,对该项目施工单位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向第一中标人候选人江苏某公司发放了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回执确认。之后该工程中标单位江苏某公司向招标单位递交了《关于赤峰市**标段放弃中标的说明》文件,主动提出因公司经营不善,对已中标的项目已没有人力、物力施工,自愿放弃该项目中标资格。之后招标人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B公司为中标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取消江苏某公司的中标人资格,投标保证金40万元不予退还,同时取消该公司二年内参加元宝山区交通运输领域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投标人随意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做法,严重影响了公开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影响招标人工程施工进度,造成后续工程无法按期实施,必须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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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64  围标、串标谋取中标案例

案情:

A公司参加B旗某采购项目,专项检查核查中发现该项目同一包的2家供应商存在相同MAC地址投标情况(用同一台设备上传标书)。B旗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向供应商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对供应商采取罚款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法理评析:

该案例是典型的围串标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串标行为。该案例中不同供应商用同一台设备上传标书,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况。这种以谋取利益为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的行为,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违背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案例65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案例

案情:

某旗在专项整治自查中发现该旗某项目两家投标公司项目联系人为同一人的情况。经查,李某现就职于供应商A公司,项目供应商B公司将已离职的李某列为项目联系人,造成了两家公司投标联系人相同的情况。旗财政局联合旗发改委、公安局、市监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项目问询会,通过对涉及本项目的两家企业法人代表、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当事人李某询问调查后,认定B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在1年内禁止参加本旗政府采购活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相关企业。

法理评析:

该案例中,中标供应商B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两家公司投标联系人相同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投标时不履行严谨的投标人责任,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损害市场秩序,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案例66  招标人将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转嫁中标企业案例

案情:

在专项整治行动抽查过程中,发现某市某单位将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转嫁给中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应当由招标人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转嫁给中标人”的问题。该市住建局约谈了项目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向其解读了相关政策规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严格执行政策文件要求,退还了该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共计78146元。

法理评析:

该案例充分反映了招标人对相关政策规定还存在理解不透彻、认识不充分等问题,变相将相关费用转嫁给投标人,增加了企业投标成本。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第一项第三小项“进一步精简投标文件内容,提高评标质量,不得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转嫁给中标企业。”的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招标人不得将应由其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转嫁给中标人。”的相关规定,严重影响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案例67  评委专家对投标人技术部分打分偏离过大案例

案情:

在对某工程招投标进行核查过程中,发现某评委对投标人技术部分打分偏离大。根据前期核查情况及评委做出的说明,经调查,认为该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未对投标文件认真详细审阅并对招投标评标业务不熟悉,对该专家作出清退出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处理。

法理评析:

该案例是专家对投标人技术部分打分偏离过大典型案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城评标专家清退标准的通知》附件“3.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经认定为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的规定,将该评委清退出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程序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有专业知识、经验丰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业人员去完成。

五、案例68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案例

案情:

S供应商参加某项目投标,标书制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正规渠道查询生产企业名称,仅按照自己理解通过网站查询名称或凭印象填写长期合作供应商的称谓进行填写,造成部分生产品供应商名称混乱,出现多字、少字、错字情况,导致出现举报,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并未查询到有关企业的信息记录”,旗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处以2500元的罚款。

法理评析:

该案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诚实信用原则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即是对该原则的贯彻,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均应当共同遵循。供应商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六、案例69  串通投标典型案例

案情:

在上级推送数据中某项目存在数据筛查相同性质问题。经调查该项目中标企业A公司职员联系另外三家公司配合投标,导致下载 IP 地址相同,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与相关企业罚款的处罚。

法理评析:

该案例属于典型的串通投标案例。三家投标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谋取中标,严重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七、案例70  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典型案例

案情:

某旗某设备采购项目中,采购人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参数性能指标及功能要求过于严格或具有特定性,导致实际上只有少数供应商能够满足要求;将分销平台技术参数要求与特定品牌的对接证明作为得分项,使得未与特定品牌合作的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要求设备制造商具备《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存在对潜在供应商的控标倾向。以上行为存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问题。该旗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理评析:

该案例属于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典型案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不同要求,在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的前提下,制定供应商特定条件,但须确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限定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八、案例71注销评标专家资格案例

案情:

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专项整治自查过程中发现该市三个住建领域项目存在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废标未废标的情况,但未影响评标结果造成重大后果。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实后,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依法作出“注销评标专家资格”的处理决定。

法理评析:

该案例属于评标专家违规评标,按照法律法规被撤销评标专家资格的典型案例。该案例中,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废标而未废标,不按照该市出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制度开展评标工作,存在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予以注销评标专家资格。(六)在评审过程中,对依法应有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违规情形,虽未影响评标结果,但违反了评审纪律,严重扰乱招标投标秩序。 

九、案例72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案例

案情:

某市财政局接到举报,Z供应商参加C幼儿园医疗设备采购项目,Z供应商提供的投标产品一、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制造商H公司无医疗器械产品生产经营资质,经查询,未在相关行政审批系统查询到H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信息。某市财政局向该企业下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告知中标供应商中标、成交无效,对采购项目进行废标处理。同时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作出“罚款12828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决定。

法理评析:

该案例属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按照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例中,中标供应商Z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其产品制造商H公司不具备一、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许可资质。该类行为往往具有成本较低、隐蔽性较强的特点,严重违反采购领域的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采购秩序并阻遏采购活动的有序发展。

十、案例73  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案例

案情:

某旗财政局在专项整治开展过程中发现某采购单位在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问题。经调查,该项目资金来源为新增地方债券,采购物品均为货物,该采购项目金额已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但该采购单位将已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拆分,拆分后以竞争性磋商、场外竞争性磋商和其他方式进行,存在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问题。某旗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责令该采购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理评析:

该案例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典型案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号)“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 400 万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 400 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规定。采购单位将达到限额应公开招标的项目违规进行拆分,以拆分后的项目未达到限额为由规避公开招标,是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容易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引发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甚至出现不顾国家、社会和单位的整体利益而追求其小集团或个人私利行为的发生。

十一、案例74  投标企业管理人员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案例

案情:

某旗发改委接到质疑,两家投标企业管理人员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经调查,两家企业确实存在管理人员控股、管理关系,属于围串标行为。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无效投标重新组织招标的处理决定。

法理评析:

该案例属于投标企业管理人员存在控股、管理关系,被判定为围串标行为的典型案例。两家投标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控股股东和其控股公司的利益具有统一性,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必将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竞争。 

十二、案例75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典型案例

案情:

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某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限定了供应商提供的业绩只能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排除了供应商以非招投标方式获得的业绩,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责令采购人限期整改。

法理评析:

该案例属于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采购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破坏市场秩序,损害部分供应商权益违背法律对平等、公正交易环境的维护,相关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局。

十三、案例76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典型案例

案情: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L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经调查, L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证明”系虚假材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

法理评析:

该案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此行为损害了其他投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

乌兰察布市

一、案例77   围标串标

案情:察右后旗人民医院使用财政贴息贷款对某设备进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公告发布后,江苏A公司与江苏B公司进行私下联系,使用相同的IP和MAC地址进行投标,经财政局调查约谈江苏A公司与江苏B公司后,江苏A公司与与江苏B公司法人都承认串通投标事实。   

法理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围标串标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种由两家供应商恶意串通,以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   

二、案例78 围标串标

案情:察右后旗教育局某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公告发布后,A公司与B公司进行私下联系,使用相同的IP和MAC地址进行投标,经财政局调查约谈A公司与B公司后,两家公司法人都承认串通投标事实。   

法理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围标串标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种由两家供应商恶意串通,以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   

三、案例79  围标串标

案情:察哈尔右翼后旗2某乡村振兴项目进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公告发布后,A公司与B公司进行私下联系,使用相同的IP和MAC地址进行投标,经财政局调查约谈A公司与B公司后,A公司与B公司法人都承认串通投标事实。   

法理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围标串标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种由两家供应商恶意串通,以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   

四、案例80  围标串标

案情: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医院使用财政贴息贷款更新改造医疗设备第二批设备—某设备采购项目进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公告发布后,内蒙古A公司与内蒙古B公司进行私下联系,使用相同的IP和MAC地址进行投标,经财政局调查约谈内蒙古A公司与内蒙古B公司后,内蒙古A公司与内蒙古B公司法人都承认串通投标事实。   

法理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围标串标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种由两家供应商恶意串通,以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行为。  

五、案例81  提供虚假的产品检测报告

案情:2023年**轮作工作暨****有机肥项目(二次)中,内蒙古某公司弄虚作假,为谋求中标,私下篡改其他投标公司的产品检测报告,提供了虚假的产品检测报告进行投标,结果造成与其他公司产品检测报告异常一致。

法理评析: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之规定。投标人弄虚作假,以虚假的产品检测报告进行投标,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六、案例82 投标企业异常行为

案情:察右中旗某道路提质改造工程某标段于2024年8月22日于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在本标段解密时,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开标大厅中的联系方式通知乌兰察布市某公司、内蒙古某公司,但在解密时间内以上两家投标企业均未完成远程解密,导致本标段流标。

法理评析:以上两家投标企业存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七条“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违反开标会场纪律,扰乱或破坏开标会场秩序,组织开标或导致开标不能顺利进行的;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或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通知项目发起方和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此行为严重扰乱交易活动正常有序的进行,损害了其他投标企业的利益,影响了交易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

七、案例83:评标专家打分畸高畸低

案情:在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察哈尔右翼后旗某酒店项目设计服务某标段存在评委打分异常现象,经察哈尔右翼后旗住建局调查,评标专家**由于对电脑评标系统不熟练而出现失误导致打分畸高畸低。

法理评析:该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日常履职行为中出现重大疏漏。评标专家打分异常畸高畸低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投标企业的竞争公平性,影响了交易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

八、案例84:无故弃标

案情:中国银保监乌兰察布数据中心**变电站工程与2024年4月9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内蒙古招标投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乌兰察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12日。招标代理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收到第一中标候选人递交弃标函原件。

法理评析: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中标企业无故弃标行为,影响了正常交易活动的进程,损害了招标方的利益和时间成本,给交易项目的正常运行带来了时间和资源的损失。

鄂尔多斯市

一、案例85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案情:

当事人A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参加采购人XX学院护理实训室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A公司为谋取中标,也为了获取最大利润,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中2项投标产品的制造商均为B公司。本机关向制造商出具《协助调查函》,与制造商B公司核实相关产品信息,制造商B公司书面回复未生产投标2项产品。所以,A公司在《分项报价表》中称该2项产品为B公司制造为虚假情况。

以上事实均有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制造商B公司的《回复函》等证据资料证实。最后本局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法理评析:

供应商为谋取中标并获取最大利润,在利益的驱动下以次充好,将不符合招标条件的产品虚假填报满足招标要求,对产地和制造商造假,私自贴牌充当正规产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政府采购效率扰乱了政府采购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予以处罚,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案例86 投标单位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

案情:

江西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参加某旗某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时,被提出质疑其业绩造假问题。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出后,参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提出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江西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业绩存在虚假行为。行业监督部门某旗交通运输局立即暂停了招投标活动,对提出异议进行调查处理。经过调查,江西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为虚假业绩,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江西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资格,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为项目中标人,并限制江西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一年内不得参与某旗交通运输领域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决定。

法理评析:

在招投标活动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按规定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该项目投标单位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合法投标人的利益,也可能导致项目质量下降,给招标人带来潜在的风险和损失。

三、案例87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泄露招投标信息获利

案情:

2016年3月至2022年5月,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郭某某违规长期、频繁登录智慧e信通1.0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利用系统漏洞,通过篡改开标时间的方式查看投标人数量、评标专家、标段报名公司等信息,并泄露给招投标公司、评标代理公司等进行牟利。2017年至2022年期间,郭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返现款归个人所有;帮助他人违规查询招投标信息,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四、案例88 串通投标

案情:

鄂尔多斯市某旗招投标实施人工种草工程,A公司和T公司参与投标,专家组在评审中发现,A公司和T公司投标文件中的资质材料存在明显的交叉、互相混装的情形,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存在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投标保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五款认定该行为涉嫌相互串通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A公司和T公司作出相应处罚。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条第五款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相互串通,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对市场的调节作用无法正常发挥,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直接影响了招投标的健康发展,损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严重影响了招标项目质量,给招标项目的实施留下了隐患。

五、案例89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案情:

鄂尔多斯市某旗全民国防教育综合基地项目(一期工程)于2024年5月20日委托内蒙古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内蒙古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施工标段招标控制价:13148041元,于2024年5月22日在《内蒙古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布了招标公告,2024年6月12日上午9:00分进行开标及评标工作,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推选3家公司为中标候选人,2024年6月14日发布了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为6月14日至18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6月16日),施工标段接到质疑人王某的质疑投诉,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内蒙古某建设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张某某的中级职称证书真实性。

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中对张某某的职称证书备案信息进行了查询,但张某某的职称证书相关信息未能查询到,特函询发证机关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未查询到张某某职称证书相关信息。

法理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在该项目中,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巴彦淖尔市

一、案例90 围标串标

案情:

某旗鲜糯玉米精深加工项目招标过程中,发现该项目投标人某商贸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标保证金都是从苏某的个人付款账号62176022056427590的账户转入社会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账户,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在该政府采购项目中,两家投标供应商由同一单位人员缴纳保证金,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案例9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案情:

某县2023年(第二期)农村公路、建制村通双车道及产业园区道路建设项目,收到对中标候选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在岗和公司业绩的质疑,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对中标候选人的资质、业绩等情况进行复审,确认该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投标企业为谋取项目中标,提供虚假建造师材料,建造师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和公平性和公正原则。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在开评标进行过程中对每一位投标人的资质和业绩进行审核,一经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全区、全国进行通报。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和发生。

三、案例92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案情:

某旗2023年农村公路(第一批)建设项目土建施工及施工监理项目,中标人某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在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此类事件时有发生,一是耽误招标人施工工期,二是中标企业对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尊重,应提升中标企业的法律意识,对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中标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全区、全国进行通报。

四、案例93  政府采购项目倾向性参数

案情:

某旗2024年公共交通安全提升项目,招投人设置设备参数错误以及指定品牌倾向性参数被投诉。经行政监督部门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答辩材料,根据掌握的证据,采购过程中确实存在设备指向性情况,该项投诉予以成立。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招标人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的行为,招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招标人以及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多数招标人的招标文件是由招标代理机构完成编写,招标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把关不严,加之有招标人意向投标企业招标文件中就会出现有倾向性条款。招标主管部门须加强对招标人、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审核招标文件排除招标文件中的不合理倾向性条款。

五、案例94  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

案情:

某县国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项目开标过程中雷同性分析环节发现,投标人某有限公司和某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电脑审验码相同(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上传),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在该政府采购项目中,两家投标供应商由同一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委托同一单位办理投标文件上传事宜,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投标公司为谋取项目中标相互串通投标,严重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主体的正当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围标串标现象普遍存在,应加强在技术手段和大数据分析功能对每个投标人进行分析监管,一经发现有相互串通投标的,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在全区、全国进行通报。

六、案例95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案情:

某县2023年(第二期)农村公路、建制村通双车道及产业园区道路建设项目,公示期间收到其他投标人对中标候选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在岗和公司业绩的质疑。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对中标候选的资质、业绩等情况进行复审,确认该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投标企业为谋取项目中标,提供虚假业绩材料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和公平性和公正原则。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在开评标进行过程中对每一位投标人的资质和业绩进行审核,一经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全区、全国进行通报。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和发生。

七、案例96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案情:

某交通运输局总排干堤岸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收到其他投标人投诉第一中标企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二中标候选人某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质疑函,经过投标人向两家中标候选人所在地主管部门发出业绩核查函核实情况,经过核实两家公司提供的是虚假工程业绩。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投标企业为谋取项目中标,提供虚假业绩材料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和公平性和公正原则。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在开评标进行过程中对每一位投标人的资质和业绩进行审核,一经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全区、全国进行通报。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和发生。

八、案例97放弃中标资格

案情:

某县实验中学塑胶操场改造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后中标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招标人递交弃标函,自愿放弃中标资格。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此类事件时有发生,一是耽误招标人施工工期,二是中标企业对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尊重,应提升中标企业的法律意识,对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中标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全区、全国进行通报。

九、案例98  围标串标

案情:

某旗2021年造林补贴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发现两家投标企业投标文件混装,属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事实,评标专家当即否决了两家投标企业的投标资格,该项目重新组织招标。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在该政府采购项目中,两家投标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混装,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投标公司为谋取项目中标相互串通投标,严重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主体的正当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围标串标现象普遍存在,应加强在技术手段和大数据分析功能对每个投标人进行分析监管,一经发现有相互串通投标的,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在全区、全国进行通报。

十、案例99  围标串标

案情:

某旗高标准农田整治项目,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平台数据调取,发现该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存在同一包不同供应商相同mac地址的疑点数据,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全面复核审查确定为围标串标。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在该政府采购项目中,两家投标供应商由同一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在同一单位电脑办理投标文件上传事宜,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投标公司为谋取项目中标相互串通投标,严重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主体的正当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围标串标现象普遍存在,应加强在技术手段和大数据分析功能对每个投标人进行分析监管,一经发现有相互串通投标的,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在全区、全国进行通报。

乌海市

一、案例100  评标专家未尽职履责

案情:

乌海市评标专家张某和招标人代表裴某在2024年5月15日参加乌海市某建设工程项目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中,对第二名和第三名的打分标准不同于副场评委,其分数明显高于其他企业。在评标报告中,张某和裴某以“未按招标要求评审”和“未比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评审”两个理由不同意副场评委的评标结果。5月17日,甲方根据评标报告结果进行核查,认定第一名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并将情况报告行业监管部门,当日下午,经行业监管部门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发现共10家投标单位中,有9家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故作项目废标处理。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资格审查不严,未客观公正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在该项目中,评标专家张某、裴某等人没有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影响了评标项目顺利开展,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

二、案例101  挂靠资质围标串标

案情:

2023年年初,高某所在的A公司想参与某绿化管网改造工程项目投标,因该公司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资质,高某找到B公司的负责人王某,并与其达成投标挂靠协议。为确保顺利中标,高某给予C公司李某、D公司杨某每人1000元陪标费用,使用上述两家公司资质陪标,并找到标书制作人祝某为三家公司制作投标文件并上传。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挂靠资质、串通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该项目中,高某所在公司通过挂靠资质、围标串标最终中标,性质恶劣,破坏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案例102  甲方与评委牵线搭桥,进行利益输送

案情: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某供热管网新建工程项目存在评标专家发表倾向性言论,授意、操纵评标结果问题。公安机关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经调查,该项目评标专家徐某、邢某收受“感谢费”,在评标过程中二人按照甲方要求,在招标过程中通过发表倾向性言论以及不客观评分等方式操纵评标结果,致使甲方意向单位成功中标。调查表明该项目有串通投标以及行贿受贿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徐某、邢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对评标专家进行利益输送的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该项目中,评标专家邢某、徐某二人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授意、操纵评标结果,为不法企业中标提供便利,让本应中立公正的评标场变成了利益寻租的“围猎场”,扰乱了本地区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四、案例103  招标人授意甲方代表操作评标过程

案情:

经调查,在某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甲方告知招标代理公司陈某,该项目已指定A公司中标,要求陈某为其寻找甲方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操作评标过程。陈某找到王某作为甲方代表专家评委。评标过程中,王某利用其甲方代表身份使A公司评分高于其他投标单位,最终甲方指定的A公司成功中标,同时甲方通过陈某向甲方代表王某支付3000元好处费。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招标人授意甲方代表操纵评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在该项目中,甲方代表王某按照招标人指示操纵评标过程致使甲方意向单位成果中标并违规收受“好处费”,让本应公平公正的评标场变成了利益寻租的“围猎场”,严重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竞争秩序。

五、案例104  挂靠资质、围标串标

案情:

调查发现,在某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项目中,陈某(该项目实际施工人)联系到朋友王某,让其帮忙联系投标公司进行投标;王某联系了A公司挂靠资质,并找到其他几家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最终A公司成功中标。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投标人挂靠资质串通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该项目中,陈某通过挂靠资质串通投标,最终获取项目中标,是一种恶意竞争行为,妨碍了招投标机制应有功能的发挥,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经济秩序。

六、案例105  投标人挂靠资质、围标串标以及甲方代表操纵评标结果

案情:

经调查,陈某(项目实际施工人)想参与乌达战略高新材料产业园某项目投标,找到王某伟让其负责该项目的挂靠、投标事宜。王某伟联系A公司负责人王某刚,在该项目中挂靠A公司资质进行投标;并联系B公司职工孟某、C公司职工王某媛分别给予好处费,进行围标。在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李某枝找到王某(某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做甲方代表,开标前由陈某联系王某,告知其甲方授意A公司中标。评标过程中,在王某的操作下,A公司成功中标。中标后,该项目实际施工单位给予王某好处费5000元。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围标串标、围猎评标专家的违法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该项目中,陈某通过挂靠资质串通投标,并向评标专家王某进行利益输送,操纵评标结果,最终获取项目中标,是一种恶意竞争行为,性质恶劣,不仅妨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更会助长腐败现象蔓延,危害巨大。

七、案例106  评委未依法公正履职尽责

案情:

乌海市海勃湾区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在第一次开标中评标专家委员会未仔细认真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核对资审部分工程量清单,且未按照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制要求对投标文件暗标部分进行认真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对相关专家作出处罚,由于本项目招标方式为远程异地,本地执法部门已对本地两位专家做出暂停评标六个月处罚。异地专家处罚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函告异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罚。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评标专家未依法公正履职尽责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在该项目中,评标专家失职失责、评标不公等违规违法行为,不仅违反职业道德,更扰乱市场秩序。

八、案例107  档案资料不全,代理机构收费不明确

案情:

经过自查、核查,发现乌达区某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存在档案资料不完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进场登记表与中标公告内容不完善等问题。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政府采购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不全,代理机构收费不明确典型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规定,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收取标准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但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以避免后续引起纠纷。该项目中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不全,代理机构收费不明确,造成政府采购工作不规范,使得后续可能出现纠纷。

九、案例108  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案情:

经过自查、抽查、核查,发现乌达区某护眼灯改造工程项目存在违规收取代理服务费,采购文件中未明确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的问题。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行为。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规定,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收取标准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但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以避免后续引起纠纷。

十、案例109  IP地址重复,供应商串通投标

案情:

经大数据筛选比对,A公司和B公司在投标乌海市海南区某建设项目时,使用相同IP地址上传电子标书,经对两家供应商当事人谈话问询,当事人承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已依法对两家供应商分别处以8000元(捌仟元)罚款,并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供应商IP地址重复,串通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在该项目中,供应商使用相同IP地址上传电子标书,存在串通投标事实,严重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阿拉善盟

一、案例110   提供虚假资料

案情:

某供应商在信用中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参与阿拉善盟某苏木嘎查滴灌带加工厂房二期建设项目时,在投标资料中提供了虚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隐瞒自己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事实参与项目投标,并且与招标人签订了合同,其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该供应商作出采购金额8‰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法理评析:

该供应商故意篡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信息报告,并用篡改后的信用报告进行投标,且谋取中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相关规定,破坏了当地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损害了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应有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案例111   评标专家应回避未回避

案情:

阿拉善盟房建市政工程施工监理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马某某应回避未回避。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马某某于2023年5月17日变更注册至陕西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3年7月12日延续注册。该公司参与了本次项目投标,但评标委员会成员马某某应回避未回避。行政监督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关规定对马某某作清退专家库处理,禁止其在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评标专家应回避未回避行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的规定,存在有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利害关系。评标专家作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主体,应以自律、审慎的心态来对待自身所有的社会关系,切不能因与投标人存有利害关系,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三、案例112  投标企业投标识别码一致

案情:

阿拉善盟某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4家投标企业的IP地址一致,其中A公司和B公司的MAC一致,C公司和D公司的MAC一致。评标专家现场疏忽大意,未及时发现此问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大数据核查疑点数据分析,要求行业监督部门研判。行政监督部门经核查对可能涉嫌涉事公司做出1年内禁止参加林草系统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处罚,对参加此次评标的林草系统专家进行提醒谈话。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相关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对涉事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投标企业投标识别码一致,有串通投标的可能。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履行注意义务,及时要求相关投标企业澄清说明;招标单位在复核投标文件过程中,也应予以注意,坚决杜绝投标人相互串通,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行为发生。

四、案例113   提供虚假业绩谋取中标

案情:

甘肃某公司参加了阿拉善右旗某招标项目,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出后,参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提出异议:第一预中标候选人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业绩存在虚假行为。经过调查,某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为虚假业绩,招标人决定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为项目中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甘肃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96355.67元(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对投标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4817.78元(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理评析:

以虚假业绩谋取中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常见的一种以非法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该项目中,甘肃某公司以虚假业绩谋取中标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竞争秩序。

五、案例114   违法转包

案情:

宁夏某公司在参与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施工项目时,宁夏某公司法人周某某授权宁夏某公司阿拉善分公司高某某以宁夏某公司资质承揽工程,且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郝某某的执业证书注册公司为甘肃某公司,违法转包行为属实。行政监督部门对宁夏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罚款捌仟肆佰伍拾元整(人民币84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阿拉善盟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阿住建发〔2024〕48号)有关规定,对该公司记5分。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违法转包的行为。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之规定。上述工程派驻的项目负责人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违法转包属实,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六、案例115   非法买卖认证证书

案情: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A公司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问题线索。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未检索到A公司的相关认证证书信息。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对A公司开展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花费4500元购买了3份认证证书,均无实际认证审核过程。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认证证书是企业走向高水平市场竞争、获得更多发展机会的“敲门砖”与“通行证”。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七、案例116   非法买卖认证证书

案情: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B公司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问题线索。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未检索到B公司的相关认证证书信息。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对B公司开展立案调查。经查明,B公司因公司经营和参与投标竞标需要,花费9000元购买了3份认证证书,均无实际认证审核过程。该公司使用非法买卖的认证证书参与项目投标,并在阿拉善盟某系统人才公寓装修改造工程项目中中标。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理评析: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近年来,在非法利益的驱动下,认证及相关行业“低价认证”“快速取证”行为屡见不鲜,成为行业毒瘤,由此导致的冒用、伪造、买卖虚假证书等违法行为严重冲击着认证市场的诚信与公平。

八、案例117  非法买卖认证证书

案情: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C公司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问题线索。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未检索到C公司的相关认证证书信息。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对C公司开展立案调查。经查明,C公司因公司经营和参与投标竞标需要,花费5700元购买了4份认证证书,均无实际认证审核过程。该公司使用非法买卖的认证证书参与项目投标,并在阿拉善盟某平台建设项目中中标。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理评析: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该公司低价购买认证证书参与投标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住建厅典型案例

一、案例118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案情:

某市消防救援大队室内训练馆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发现A公司与B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均有A公司的2023年财务报告。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后,A公司、B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认为A公司与B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作出否决两家公司投标的决定。同时,其他公司因其他原因被否决投标,以致该项目有效投标数量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作出重新招标的评审结论。

法理评析:投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投标人串通投标不仅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该项目重新招标导致工期延误,一定程度上给招标人造成了间接经济损失。

二、案例119 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

案情:

某市环境提升改造项目施工标段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依法发布了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为某公司。发布公示次日,该公司以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体原因无法到场履职为由,向招标人提交了放弃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申请。经招标人研究,同意该公司所请事项,并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第二名为中标单位。

法理评析: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该行为是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具体表现,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120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案情:

某市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A公司伪造虚假业绩佐证材料编制投标文件参加投标。评标结果显示A公司凭借虚假业绩获得业绩项满分,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B公司就A公司业绩造假一事向该工程监督部门投诉,经核查,A公司存在业绩佐证材料造假行为。

法理评析:

诚实信用是市场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的行为违背了这一原则,同时也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该行为使其他遵守规则的投标人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严重破坏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

交通运输厅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例121 不实承诺、虚假业绩

案情:

巴彦淖尔市某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投标人质疑,HTSG-3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宁夏某公司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在岗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存在不实承诺行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新疆某公司业绩建设规模与网录入信息不符,存在虚假业绩嫌疑。经招标人对所涉业绩向项目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发现收到质疑属实。

法理评析:

第一中标候选人宁夏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新疆某公司通过提供虚假业绩、不实项目负责人等材料,弄虚作假参与交易,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该公路工程HTSG-3标段已重新招标。

二、案例122 不实承诺

案情:

巴彦淖尔市2023年(第二期)农村公路、建制村通双车道及产业园区道路建设项目,该项目在完成评标工作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投标人质疑,第二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内蒙古某公司项目经理与招标文件描述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的承诺不符,存在不实承诺行为。经招标人进行核实,发现收到质疑属实。

法理评析:

第一中标候选人内蒙古某公司通过提供不实项目负责人材料,弄虚作假参与交易,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三、案例123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案情:

巴彦淖尔市2023年农村公路(第一批)建设项目土建施工及施工监理项目,该项目于2023年4月24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5月12日开标,5月29日向土建施工3标中标人内蒙古某公司发放了中标通知书。内蒙古某公司未在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法理评析:

内蒙古某公司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正常进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四、案例124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案情:

呼伦贝尔市某公路工程进行招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向招标人递交了《中标放弃函》,放弃了中标资格。

法理评析:

中标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在年度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扣分处理。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给招标人造成了时间损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五、案例125 招标人当“甩手掌柜”,将责任推给代理机构

案情:

乌海市某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前附表2.2款内容编制不规范:

(一)第一信封施工组织设计权重分值设置不规范。标准文件规定分值范围为25-40分,实际为50分,超出规定分值上限。

(二)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不一致。细化打分项规定,“内容完整的或内容基本完整的,得0-X分”,与表中备注要求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相违背。

招标代理公司内蒙古某公司,没有依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编制评标办法前附表。招标人没有认真审查招标文件。

法理评析:

(一)交通运输部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备注③规定,“ 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范围如下:施工组织设计 25-40 分;主要人员 25-40 分;技术能力 10-20 分;履约信誉 15-25 分。”招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权重分值没有执行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备注③规定,存在违规行为。

(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 “......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评标办法没有执行该条款,存在违规行为。

六、案例126   投标单位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

案情:

江西某有限公司在参加鄂尔多斯市某农村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时,被提出质疑其业绩造假问题。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出后,参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提出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江西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业绩存在虚假行为。经过调查,江西某公司在投标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为虚假业绩,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江西某公司中标资格,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为项目中标人。

法理评析:

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单位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合法投标人的利益,也可能导致项目质量下降,给招标人带来潜在的风险和损失。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