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中心)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规范电子化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实际,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采购项目是由集中采购中心实施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交易规则另行约定。
所称电子化交易是指集中采购中心、采购人、供应商、采购评审专家等各交易主体,依托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互联网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和电子信息网络形式,依法开展采购交易活动。
第三条 除集中采购中心以外,电子化交易参与方如下:
采购人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各所属单位、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百行征信有限公司。
供应商是指能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潜在投标(响应)供应商是指已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成功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投标(响应)供应商是指已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上传递交加密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采购评审专家是指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采购交易活动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采购项目交易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电子化交易系统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本规则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以电子化交易系统提供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 数字证书(CA)和电子签章
第六条 采购人、供应商在参与电子化交易前,应申请或注册为电子化交易系统用户,登记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并对提供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任何申请或注册的系统用户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所做的操作具有法律效力,并对所做的操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采购人、集中采购中心、供应商使用数字证书(CA)和电子签章开展电子化交易活动,确保交易过程文件的防篡改、法律有效及保密性。具体业务如下:
采购人:采购文件确认函、采购人授权函、采购人定标函、采购结果确认函、采购合同确认函(总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等。
集中采购中心:采购文件、投标邀请书、采购人邀请函、提请定标函、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总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等。
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开标记录表、澄清说明文件、报价文件、中标通知书回执、采购合同确认函和采购合同(总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等。
第八条 采购人需在向集中采购中心委托实施采购项目前,办理数字证书(CA)和电子签章。
第九条 供应商需在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前,办理完成数字证书(CA)和电子签章,具体办理程序详见电子化交易系统“系统公告”相关通知,具体要求详见采购文件相关规定。
供应商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CA)和电子签章,因数字证书(CA)和电子签章遗失、损失、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响应)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一节 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条 采购人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编制采购项目计划、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在线模板由集中采购中心负责维护。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中心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开展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核。
第二节 发起和受理采购申请
第十二条 采购人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向集中采购中心发起采购申请,并提交已确定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集中采购中心受理采购申请。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的采购申请,按照“一包一项目”的原则,实施电子化交易。
第三节 编制、发布和获取采购文件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中心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编制采购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竞争性磋商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等,下同),提交采购人确认。采购人有权对采购文件提出修改意见返回集中采购中心。
采购人确认后,集中采购中心在采购文件上加盖电子签章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公告载明电子化采购的有关要求、电子化交易系统注册登录方式以及采购文件获取途径、时间和方式。
采用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书面推荐等方式邀请供应商的,依法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后,集中采购中心向受邀请供应商发出邀请书。邀请书应当载明采购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电子化交易系统注册登录方式以及采购文件获取途径、时间和方式。
第十六条 供应商登录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项目报名,免费获取采购文件。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中心对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发布更正公告,并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向潜在供应商发送电子邮件书面告知,同时还向潜在投标(响应)供应商的系统账号发送站内信息予以提示。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编制的,集中采购中心将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重新编制发布采购文件。潜在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及时登录系统重新获取采购文件,并按重新发布的采购文件编制投标(响应)文件。
潜在投标(响应)供应商未及时重新获取采购文件或者未按照重新发布的采购文件编制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投标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节 编制和递交投标(响应)文件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响应)供应商应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响应)文件编制工具完成对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加盖电子签章和加密等操作。
投标(响应)文件编制工具会生成一份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和一份已加盖电子签章的非加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
第十九条 潜在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化交易系统上传递交已加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
潜在投标(响应)供应商成功上传递交加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后,可查看下载《投标(响应)文件签收回执单》。《投标(响应)文件签收回执单》为系统已完成接收投标(响应)文件的凭证。
第二十条 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到期后,潜在投标(响应)供应商未成功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上传递交加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将视为未递交投标(响应)文件,集中采购中心不再接收其他任何形式的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另行规定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 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已上传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潜在投标(响应)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上传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
除投标(响应)供应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调整修改已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先行撤回投标(响应)文件,通过投标(响应)文件编制工具进行补充、修改后,加盖电子签章和加密,重新上传递交。
投标(响应)文件撤回后,视为未递交过投标(响应)文件。
第五节 开标(谈判/磋商/协商/询价/)、
开启投标(响应)文件
第二十三条 开标(谈判/磋商/协商/询价/)主要采取现场在线开标(谈判/磋商/协商/询价/)。
第二十四条 投标(响应)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用于编制投标(响应)文件的数字证书(CA)和电子签章、密封的保存有非加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移动存储介质参加开标(谈判/磋商/协商/询价/)会议,向集中采购中心现场递交密封的存有非加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移动存储介质。现场登录电子化交易系统进入参与项目的开标大厅。
第二十五条 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到期后,成功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上传递交加密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符合相关规定的数量,集中采购中心设置不得少于30分钟的在线解密时限,启动投标(响应)文件解密程序。
第二十六条 投标(响应)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规定方式按时现场对其投标(响应)文件使用数字证书(CA)解密。
如投标(响应)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限内解密失败的,集中采购中心现场开封并上传供应商已递交的备用非加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
因投标(响应)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响应)文件解密失败、备用非加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无法正常读取或无法成功上传并打开、未在规定解密时限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该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交无效。
第二十七条 解密时限到期或所有投标(响应)文件全部完成解密后,已成功解密的投标(响应)文件数量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数量,集中采购中心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现场公开投标(响应)供应商名称及其投标报价等内容,并进行唱标。
唱标后,集中采购中心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生成开标记录表。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在生成开标记录表上加盖电子签章,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 如因电子化交易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在线开标的,在不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况下,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可采取线下开标。
第六节 项目评审
第二十九条 采取现场在线资格性审查、现场在线评审。集中采购中心将资格性审查小组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个人信息录入电子化交易系统,绑定生成临时账号及随机密码,组建资格审查小组、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资格性审查小组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对投标(响应)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录入审查意见结果。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使用临时评审账号及随机密码登录电子化交易系统,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独立开展项目评审,各自确认评审意见。
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确认各自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组长汇总形成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对汇总情况进行复核,提交集中采购中心对评审数据进行核对。
复核、核对中发现存在应当修改评审结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复核、核对无误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果和评审报告进行电子签字确认。
除符合法定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评审结果。
第三十三条 评审过程中,需投标(响应)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做出澄清说明的,评审委员会和供应商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交换相关澄清说明文件。
给予供应商澄清说明的时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0分钟,供应商已明确表示澄清说明完毕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集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一对一”谈判、磋商和单一来源协商。
第七节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登录电子化交易系统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六条 集中采购中心登录电子化交易系统向依法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对于所属单位委托实施的集中采购项目,所属单位或集中采购中心按相关约定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对外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第四章 采购合同签订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告。
总行政府集中采购合同,集中采购中心可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和评审结果,在线签订采购合同。如未在线签订采购合同,线下完成合同签订后,集中采购中心负责上传采购合同扫描件,纸质采购合同存档。
委托采购项目合同,采购人线下完成合同签订后,上传采购合同扫描件。
第五章 交易资料归集
第三十八条 电子化交易系统将如实记录并自动保存电子化交易活动过程中的交易记录、数据信息。
第三十九条 电子化交易结束后,集中采购中心及时完成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资料整理归集操作,如有纸质资料,应及时扫描上传至电子化交易系统。
第四十条 采购人、集中采购中心按照人民银行采购档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电子化交易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章 特殊情形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包括感染病毒、应用或数据库出错)而无法正常使用的,集中采购中心将中止电子化交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电子化交易各参与方应当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妥善保管数字证书(CA)和电子印章,对因录入信息不实、数字证书(CA)和电子签章等保管不善产生的后果,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电子化交易活动信息、数据电文和电子档案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5年6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