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0666-060
上海市财政局 江苏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长三角区域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操作指引》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5〕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各单位: 为构建长三角政府采购一体化发展新格局,推动长三角政府采购制度规则统一、系统互联互通、资源充分共享、监管更加协同高效,根据《长三角区域政府采购一体化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我们制定了《长三角区域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操作指引》,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财政局 江苏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5年3月14日 长三角区域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操作指引 (一)政府采购项目开展长三角区域远程异地评审活动可适用本操作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远程异地评审,是指依托电子交易平台,通过远程协同、视频语音实时交互、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跨行政区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享共用,评审小组成员异地多点评审的电子评审活动。 (三)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指定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长三角区域远程异地评审,采购人也可以选择采取长三角远程异地评审方式组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鼓励公共服务领域的重大项目实施长三角区域远程异地评审。 (四)远程异地评审场所分为主场和副场。项目所在地的评审场所为主场,其他评审场所为副场。采购人应当委派采购人代表,并且原则上在主场参加评审。 (一)主场、副场管理单位负责保障项目评审过程中的网络连通、系统正常运行,并配置符合项目评审要求的计算机、视频监控等硬件设备、设施。长三角区域远程异地评审场地主要由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条件成熟的地方也可由社会代理机构提供远程异地评审服务。 (二)主场、副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远程异地评审内部监督和自查、设施设备管理等制度,确定人员负责管理、服务、协调和系统保障等工作,定期对远程异地评审活动进行内部检查。 (一)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评审的项目,主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开展评审前至少1个工作日向副场提出申请,并取得副场管理单位同意。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审活动,须经副场所在地财政部门同意。 (二)主场、副场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从依法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如尚不具备随机抽取的条件,副场专家可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其他方式代为抽取,抽取开始时间从其属地相应管理规定。 (三)评审专家在确认参加评审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审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充抽取。 (一)主场、副场管理单位分别负责评审专家的身份验证工作,统一保管通讯工具,引导至评审场地,并为评审专家提供技术协助和服务。 (二)主场、副场的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应独立客观公正进行评审,协助配合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等事宜。 (三)评审小组组长由全体评审小组成员推选产生。评审小组需要进行讨论或者表决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全程记录。 (四)评审完成后,具备条件的主场、副场评审小组成员使用电子签名签署评审报告,共同出具评审结论。评审小组成员收到评审小组组长下达评审结束的指令后方可离场。 (一)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评审活动无法进行,预计当天不能恢复并完成评审的,应当另行确定时间并重新抽取专家进行评审;项目采购时间特别紧急的,可在主场补充抽取专家,继续开展评审活动。 (二)因前款原因导致采购项目另行评审的,主场、副场管理单位应做好投标(响应)文件和相关评审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原评审小组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原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保密。 (三)主场、副场管理单位应当将应急处置情况予以记录,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主场、副场管理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远程异地评审活动中形成的场地音视频资料及电子文档。副场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传递给主场,主场管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一)主场、副场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评审专家管理权限由相关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远程异地评审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主场、副场管理单位、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四)因供应商质疑,需评审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进行远程异地或集中协助答复质疑。 (一)远程异地评审的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评审专家属地规定的标准支付。 (二)评审小组成员需要用餐保障的,由主场、副场管理单位分别负责安排。集中采购项目的专家餐费由集中采购机构承担,分散采购项目的专家餐费由采购人和主场、副场管理单位协商确定。用餐标准须符合公务开支标准规定。 (三)本操作指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长三角区域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操作指引》政策解读 推动长三角三省一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是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长三角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有利于推动长三角政府采购制度规则统一、系统互联互通、资源充分共享、监管更加协同高效,促进长三角政府采购阳光透明,优化政采营商环境。目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等均已开展远程异地评审,上海市青浦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嘉兴市嘉善县,江苏省苏州市、无锡市,安徽省合肥市等地区先行开展长三角区域跨省远程异地评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构建长三角政府采购一体化发展新格局,保障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活动统一、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浙江省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操作规程》(试行)、《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操作指南》(安徽省)、《示范区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长三角区域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 全文分总则、组织管理、专家抽取、专家评审、应急处置、档案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八个部分,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为: (一)总则。对远程异地评审、评审场所主场和副场等概念、远程异地评审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明确。其中: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指定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长三角区域远程异地评审,采购人也可以选择采取长三角远程异地评审方式组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鼓励公共服务领域的重大项目实施长三角区域远程异地评审。 (二)组织管理。对主场、副场的场地管理、内控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其中:长三角区域远程异地评审场地主要由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条件成熟的地方也可由社会代理机构提供远程异地评审服务。 (三)专家抽取。对远程异地评审项目确定、专家抽取方式等方面进行明确。其中: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评审的项目,主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开展评审前至少1个工作日向副场提出申请,并取得副场管理单位同意;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审活动,须经副场所在地财政部门同意。 (四)专家评审。对评审现场管理、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评审小组组长的产生、评审过程纪录、签署评审资料方式等方面进行明确。 (五)应急处置。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应对措施、处置情况记录等方面进行明确。其中: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评审活动无法进行,预计当天不能恢复并完成评审的,应当另行确定时间并重新抽取专家进行评审;项目采购时间特别紧急的,可在主场补充抽取专家,继续开展评审活动。 (六)档案管理。对主场、副场管理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远程异地评审活动中形成的场地音视频资料及电子文档等方面进行明确。其中:副场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传递给主场,主场管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七)监督管理。对远程异地评审活动的监督管理、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其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评审专家管理权限由相关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八)附则。对评审专家酬劳发放、评审专家后勤保障、本操作指引实施时间等方面进行明确。其中:远程异地评审的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评审专家属地规定的标准支付;集中采购项目的专家餐费由集中采购机构承担,分散采购项目的专家餐费由采购人和主场、副场管理单位协商确定;用餐标准须符合公务开支标准规定。 适用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政府采购项目领域,适用对象为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政采云有限公司等。 1.远程异地评审,是指依托电子交易平台,通过远程协同、视频语音实时交互、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跨行政区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享共用,评审小组成员异地多点评审,监管部门在线监督的电子评审活动。 2.主场:项目所在地的评审场所(采购组织机构工作人员所在的评审场所)为主场。 3.副场:主场以外的其他评审场所。 本《操作指引》于2025年3月21日印发,从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处室及联系方式:政府采购监管处, 0571-87057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