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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重拳整治工程招投标乱象 四家企业串标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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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住建局近期查处一起典型的串通投标案件,四家企业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相同硬件信息制作电子标书,被认定为串标行为。相关部门依法对涉事企业及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该案例为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敲响警钟。


电子标书硬件信息雷同 四家企业串标行为坐实

在福州某医院项目投标过程中,监管部门发现来自洛阳、福建、北京和上海的四家设计公司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异常。经核查,这些文件所显示的计算机硬件信息包括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完全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这种情形被明确界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构成串通投标。这也暴露出部分企业为谋取中标,不惜铤而走险采取违规手段。

监管部门重拳出击 违法企业付出沉重代价

福州市住建局依据相关法规对涉事企业作出严厉处罚:除按中标项目金额处以罚款外,还扣减企业信用分,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第十条第(二)项对此类电子标书编制问题作出了具体界定,为执法工作提供了明确依据。这些处罚措施既体现了执法必严的监管态度,也警示市场主体必须依法合规参与招投标活动。

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乱象仍时有发生,这起案件的处理释放出强烈信号:任何试图钻制度空子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监管部门通过典型案例的通报,既震慑了违法行为,也为其他企业敲响警钟。只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真正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均相同的,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