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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2025年3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共发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121条。其中,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0条,占比约41.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47条,占比约38.8%;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22条,占比约18.2%;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2条,占比约1.7%。部分典型案例列举如下。
第一类案例列举: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2024年11月6日,经舟山市普陀区政务服务管理中心线索移交,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发现舟山市某水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舟山某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舟山某游光点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在“2024年越野普陀赛事营运项目”中实施了政府采购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串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调查。经查明,该政府采购项目2024年10月12日发布采购公告,项目采购金额40万元。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发现上述当事人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设备MAC地址、IP地址、硬件号与其他两家投标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设备MAC地址、IP地址、硬件号相同,即三家当事人通过同一台电脑上传投标文件。评审专家对当事人符合性审查结果认定为“不符合”,该政府采购项目做废标处理。
舟山市某水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述,在该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期间正承办其他赛事,公司内部管理有疏忽。经调查,发现上传投标文件的电脑存放于当事人公司。2025年1月6日,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舟普财罚告字〔2024〕第000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认为,公司内部管理疏忽、把控不严,确实存在过失,但并非故意而为,能否重新作出认定、减轻处罚。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核实后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非正当理由,不予采纳。
舟山某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自述,主要兼职经营体育竞赛组织等活动,公司内部基本为兼职员工,没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固定投标设备。负责该政府采购项目的经办人员由于对招标具体事宜不清晰,经咨询舟山市某水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相关员工后,在该公司电脑设备上传了投标文件。经调查,发现上传投标文件的电脑存放于舟山市黑水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1月4日,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舟普财罚告字〔2024〕第000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舟山某游光点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自述,公司内部没有专门电脑制作投标文件,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文件由谁在何处制作并不清楚。经调查,发现上传投标文件的电脑存放于舟山市黑某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1月3日,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舟普财罚告字〔2024〕第000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分别对上述三家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类案例列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江苏某西村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山东省财政厅对其处以160653.48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浙江某泰安保服务有限公司为谋取中标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该案例详情可点击:典型案例@保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等造假,被罚13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34项,浙江省财政厅对其处以13152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91158.47元。
第三类案例列举: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大兴安岭地区机关服务中心反馈,大兴安岭某海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参与“22526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时取得中标资格。2024年12月3日大兴安岭某海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采购人(大兴安岭地区机关服务中心)书面出具《放弃中标申请》,以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无法满足相关要求,申请放弃此次中标资格。经核实,大兴安岭某海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对其处以1245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古蔺县某硒越商贸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古蔺县财政局对其处以3269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类案例列举: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川某源优品实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过程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九寨沟县财政局对其处以21440.63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2500元。
来源:中国招标